租借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適用條款)

  1. Family Go Japan Co.,Ltd.(以下簡稱「本公司」)是根據本條款之規定,將租賃用汽車(以下簡稱「租車」)租賃給承租者,而承租者在使用租賃服務時可以使用。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解決。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意旨,法令以及一般習慣之範圍內可以訂立一些特別條款。在此情況下則會以既定之特別條款為優先。

第2章 預約

第2條(申請預約)

  1. 承租者在租用租車時,須同意並遵守本條款及價錢表所示之價格,以本公司制定規章事先註明車種,開始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員,是否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或其他隨車配件以及其它之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
  2. 承租者在申請預約時,屬於本公司車隊的所有租車均可接受預約。本公司或會要求另外制定之預約金,而承租者必須繳付。

第3條(預約之變更)

在預約申請成立以後,承租者如欲變更前條第1項之租賃條件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承租者須於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方可取消預約
  2. 承租者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預約成功一小時內完成租賃手續(以下簡稱「租賃契約」)視為預約取消
  3. 上述第2項的情況下,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另外規定的取消預約手續費時。而本公司在已經收到預約費用的情況下,當收到承租者的取消預約手續費後,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
  4. 如果因為本公司理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的車種,將會盡早通知承租者。與此同時,如果本公司未能向承租者提供有別於預約車種之租車(以下稱為「代用租車」)、又或者承租者拒絕租用代用租車的情況下,該預約將會視為被取消,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
  5. 如果因為天災、意外、盜用、車輛之故障‧動作不良、召回、其他承租者的超時還車、固網電話‧手提電話‧互聯網等通訊行業關係之障礙、本公司租車事業提供運作的系統之故障或動作不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屬於本公司責任的理由而被本公司判斷為無法或客觀條件不適合提供所預約的租車時,將會以本公司預先指定之方法盡早通知承租者。在此情況下,如果本公司未能向承租者提供代用租車、又或者承租者拒絕租用代用租車時,該預約將會視為被取消,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而因為取消預約而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6. 在上述兩項的情況下,承租者如果接受租用代用租車時,本公司將會以除車種之外與預約時完全相同的租賃條件把代用租車租給承租者。但是如果代用租車的租金低於所預約的車種時,租金則以該代用租車的租金作出計算。

第5條(免責)

本公司以及承租者,在預約被取消,又或者未能建立租賃契約的情況下,除前條所述的情況外,雙方均不可向對方追究任何責任。

第6條(代理預約服務)

  1. 承租者可以選擇經由兼辦預約服務之旅行社,或本公司指定之合作夥伴(以下簡稱「代理公司」)預約本公司之租車服務
  2. 凡經由代理公司代為預約之承租者,無論是第3條以及第4條所述之情況,承租者均需透過代理公司進行預約之變更或取消。

第3章 租賃

第7條(租賃合約之簽訂)

  1. 根據監督機構所發出的基本通告(自旅第138號 平成7年6月13日)的2(10)(11)項目規定,本公司需要在準備發出的租車簿及第9條第1項所指定之租車証上列明駕駛者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的種類及號碼,並附上駕駛者的駕駛執照之副本。因此本公司將會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會向承租者或承租者所指定之駕駛者(下稱「駕駛者」)要求出示其駕駛執照,並取得該駕駛執照之副本。而建立租賃契約後承租者或駕駛者已經向本公司提供之駕駛執照副本等文件,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獲得奉還。
  2. 本公司在建立租賃契約時可能會要求承租者以及駕駛者出示駕駛執照之外,出示可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並取得其副本,而承租者及駕駛者必須遵守。
  3. 本公司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以及駕駛者提供聯絡用之手提電話號碼,而承租者及駕駛者必須遵守。
  4. 本公司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以現金或信用卡付款。但是如果獲得本公司同意以其他方法付款的情況下,承租者可以以該指定方法付款。
  5. 當承租者表明借用條件及繳付租金時,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提示本條款及價錢表等表明租出條件,並根據前面第1至4項所述的確認手續等作出判定,在適合建立租賃契約的情況下,將租車交給承租者後,租賃契約方為成立。
  6. 在已經與承租者建立預約契約的情況下,就前項所述將租車交給承租者時,該預約契約將予於完結,而另外建立租賃契約。本公司將會以第2條第1項所訂立的開始租賃日期,以及該項所示之地點將租車租給承租者。而已經繳付的預約金會在建立租賃契約時用以支付部份租金。
  7. 即使在已經與承租者建立預約契約的情況下,前面第1至4項所述的確認手續等的結果為,根據第8條第1項之事由而被判定為不適合建立租賃契約,又或者承租者未能完成前面第1至4項所述的確認手續的情況下,將被視為因為承租者個人理由的取消預約。在此情況下,根據第4條第3項,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而本公司在已經收到預約費用的情況下,當收到承租者的取消預約手續費後,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

第8條(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1. 承租者若與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吻合,本公司將有權拒絕與承租者建立租賃契約。
    1. 未攜帶駕駛租車所需之駕照。
    2. 遭認定帶有酒氣者。
    3. 遭認定呈現服用大麻,興奮劑, 等中毒症狀者。
    4. 攜同6歲以下乘車而未有使用幼童座椅時。
    5. 被證明是隸屬黑社會,暴力團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或是有連帶關係者時。
    6. 預約時指定之駕駛者和建立契約時之駕駛者不同時。
    7. 承租者尚未繳清以往之租賃費用時。
    8. 以往之租賃曾經發生第22條各號之事項所述之行為時。
    9. 以往之租賃(包括其它租車車行之租賃),曾經發生過第26條第6項或者第35條第1項各號之事項所述之行為時。
    10. 以往之租賃中有因為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構成汽車保險不適用之事為時。
    11. 未能滿足其他明示之租賃條件時。
    12. 其他本公司判定為不適合租出車輛之情況時。
  2.  若因為前兩項所述之情況而導致無法建立租賃契約時,即便預約手續已完成,亦視為預約取消,且取消規責於承租者,本公司會基於第4條第3項所述,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而本公司在已經收到預約費用之情況下,本公司將會扣除取消預約手續費後,如數奉還承租者預先支付之預約金。

第9條(汽車出租證之發行及携帶等)

  1.  本公司在提供租車時,將會依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在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在沖繩縣為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在下列第10條第2項之條款中亦同義)指引中之記載事項向承租車或駕駛者發租車證。
  2.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車時,必須隨身携帶前項所發行之租車證。
  3.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遺失租車證時,必須即時告知本公司。
  4.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還車時,必須同時交還租車證予本公司。

第10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包含下列各項收費標準,本公司將會在價錢表中列明每項之收費金額以及計算準則。
    1. 基本租金
    2. 補償金(免責補償手續費,NOC補償手續費,安心補償手續費等)
    3. 附加品費 (配件, 別裝備)
    4. 租車手續費
    5. 為加油・充電費用
    6. 車取回費用
    7. 他收費
  2. 基本租金是當把租車租給承租者時,本公司項各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呈報實施之價格
  3. 若依照第2條作出預約後價目表若有所修訂,實際租金為預約時所定下之價格,以及開始租用租車時之價格中,較低之價格。

第11條(租約期間變更時之租金)

若承租者根據第18條更改租約期間的話,所繳付之租金將以變更後之期間計算。但是若因為承租者之個人理由而在租約期間中解約之情況下,承租者除了需要支付解約前之期間之租金外,亦需要根據第17條第2項支付解約手續費。

第12條(抵銷)

如本公司就本條款需要向承租者或駕駛者作出付款義務時,無論承租者之付款期限到達與否,均可在任何時候與承租者對本公司之租金等金錢債項付款義務等作抵銷。

第13條(租賃契約之解約)

如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違反此條款時,又或遇到第8條第1項所述之任何情況的話,本公司有權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警告下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即時歸還租車。而本公司已收取之租金將不予發還。

第14條(由於租車瑕疵之解約)

若車輛在租出前已經存在瑕疵導致無法使用,本公司有權解除租賃契約。

第15條(由於不可抗力理由之中途解約)

  1. 若因天災或其它無法抗力之原因,或者不屬於承租者責任之意外事故,被盜或故障等理由而引致承租車不能使用時,租賃契約將於租車無法使用當下予以終止。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會根據另訂之價目表,免除承租者租車無法使用時段之租金
  2. 承租者若遇到前項所述原因之情況時,須即時向本公司連絡。

第16條(歸責於承租者之中途解約)

  1. 租借車輛在租借期間,承租人或駕駛人發生歸責性的交通事故、故障,其他可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因素而造成租借車輛無法使用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在該事由發生後,立即通知本公司,在本公司被通知之時間點,本租賃契約立即終止生效。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借期間,隨意將租借車輛停放在未經許可的私人土地或其他禁止停車之處,當本公司接到來自地主或警察等要求移車,經本公司判斷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立即移車時,本公司有權移動車輛或拖回該車輛。
  3. 在前項情況下,本公司移動車輛或拖回該車輛時,本租賃契約立即終止生效。另外,本公司得向承租人及駕駛要求支付本公司為尋找該租借車輛所需的費用以及移動或拖回等所需的費用。
  4. 由於第1項或第2項原因而使得租賃契約終止時,關於不能繼續使用租借車輛的時間點以後的租金,本公司無須負退還承租人之責任。

第17條(承租者個人因素中途解約)

  1. 即使在租車使用期間,只要得到本公司同意,承租者可以根據下項所定繳交解約手續費以解除租賃契約。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會在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中,扣除出租期間相應之租金後,把餘額發還承租者
  2. 承租者就上述條件解約時,須向本公司繳付以下之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租賃合約明訂之租金-出租期間相應之租金)×50%

第18條(出租條件之更改)

租賃契約成立之後,若想更改建立租賃契約時所訂立之出租條件時,必需先通過本公司之同意。若本公司無法依據更改後之出租條件提供租車,則本公司將不予以修改該條件。

第4章 責任

第19條(定期確認及檢查整備)

  1. 本公司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點檢整備)檢查租車,並提供已作出必要整備之租車租給承租者。
  2. 本公司若在前項之檢查中或出租前之車輛確認步驟中發現租車有整備不良之情況,將會即時作出交換部品等對應措施。
  3. 本公司若在第1項之檢查中或出租前之車輛確認步驟中判定租車不適合使用之情況下,根據第4條第5項,本公司與承租者之預約契約將會予於取消。而因該預約被取消而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20條(日常檢查整備)

  1.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租車使用期間中,每日開始使用租車之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2(日常點檢整備)檢查該租車,包括車燈裝置之亮燈,制動裝置之運作以及其他對日常需要檢查之部分作外觀目測檢查等。
  2. 承租者若在日常檢查後發現租車出現異常情況,必須盡早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指示。

第21條(承租者之管理責任)

  1. 承租者須維持優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使用及保管租車。
  2. 前項之管理責任於建立租賃契約時成立,並於租賃契約完結後解除。
  3. 承租者若疏忽履行第1項所述之注意義務,而引致租車出現污損,失去或者損毁之情況,必須盡早向本公司報告。

第22條(禁止行為)

  1. 未取得本公司同意以及道路運輸法之允許等,將租車使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之目的。
  2. 讓第7條第1項所述之租車證所指定之駕駛者以外之人物以及未經本公司同意者駕駛租車;又或者轉借租車,或將租車用於向他人作擔保等造成侵害本公司所有權,或阻礙本公司事業之一切行為。
  3. 偽造或改造租車之汽車登記號碼或車牌號碼,又或者改造或改裝等,使租車與原本之形狀有所改變之行為。
  4. 未經本公司之同意,將把租車使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或者推拉其他車輛之用途。
  5. 使用租車進行違反法令,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違反風俗之行為。
  6. 未經本公司之同意,以租車購買加入損害保險。
  7. 把租車運出日本國外。
  8. 將租用車輛違法停泊在路上。
  9. 對本公司或其他承租者明顯造成滋擾之行為(包括在租車內放置物品等,污損破壞租車等行為)。

第23條(拒絕提供駕駛者服務)

承租者除非在法令上獲得批准,否則不能接受本公司除了租車外,本公司提供之駕駛者工作服務(包括提供駕駛者介紹斡旋服務)。

第24條 (賠償責任)

  1. 租借車輛在租借期間,承租人或駕駛人發生歸責性的交通事故、故障,其他可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因素而造成該租借車輛無法使用時,該車輛於修理期間無法出租所造成的營業損失,本公司另行規定相關費用,承租人則須支付該費用。
  2. 承租者除了前項所述之款項外,若因為責任歸於承租者之理由而令第三者或本公司有所損失,須對該損失作出賠償。
  3. 承租者在履行租賃契約之情況下若因為責任歸於本公司之理由而導致承租者有所損失,除本公司故意或疏忽而引致之重大過失,否則本公司只針對通常情況下發生之實際損失,以該當租賃契約之租金為上限,對不履行債務或違法行為而引致之損害賠償負責。而對於特別之事情而引致之損失或利益之減少,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25條(保險及賠償)

  1. 本公司根據於租賃租車時所建立之損害保險契約以及本公司制定之補償制度所述,以下列限度支付保險金及賠償金,以填補承租者於前條第2項所述之賠償責任。
    1. 第三者責任保險:1名限額 無上限(包括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 財物損失保險:1事故限額 無上限(自負額5萬日圓)
    3. 車輛損失保險:1事故限額 車輛之評估(自負額5萬日圓,小巴,普通貨車,特殊車輛為10萬日圓)
    4. 乘客傷亡保險:1名上限額 3,000萬日圓(不管是由於事故導致受傷(包括後遺症)或者是死亡,都可以得到補償。補償額由保險合約基準而定)
  2. 若情況與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之免責事項牴觸時,第1項所指定之保險賠償金將不予以賠償。
  3. 如承租人或駕駛員違反本協議、第42條規定的細則、或其他適用於租賃合同的協定、規章等的情況時,將無法獲取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者補償金。
  4. 保險金或賠償金未能支付之項目,以及超過第1項所指定金額之損失,將由承租者或駕駛者承擔。但是若訂立了特別條約而改變了第1項所述之限額時,承租者及駕駛者須支付超過該特別條約所指定金額之損失。
  5. 第1項第2號或第3號所述,保險金或賠償金之自負額相當之損失,除非訂立了特別條約,否則將會由承租者及駕駛者承擔。

第26條(有關違規停車之措施等)

  1. 承租者以及駕駛者在租車使用期間中,以租車違反了道路交通法令,作出違規停車時,承租者或駕駛者須向違規停車時所在地區之警署(以下簡稱「地區警署」)報到及自行繳交罰款。若租車因此而被拖走保管等,承租者或駕駛者須自行負擔拖車及取車等費用。
  2. 在前項之情況下,本公司若收到警察有關租車違規停車之通知時,會通知承租者或駕駛者,並要求盡快將租車駛到本公司所指定之地點,並在還車日期或本公司所指定之期間以內向警署報到及進行繳交罰款等事後處理手續。與此同時,本公司會要求承租者簽署及遵守向警方承諾報到違規停車之事實,並承擔作為違規者須承受之法律責任之指定文書(以下簡稱「自認書」),而承租者必須遵守。另外,承租者若尚未繳清該當違規停車之有關罰款或前項所述之其他有關款項時,本公司有權拒絕接受還車。
  3. 在前項所提及之情況下,而導致還車日期有所延誤的話,承租者需要為已超時之時間另外支付超時金額。
  4. 本公司會在認定為必要時,向警方及公安委員會提交自認書及記載有租賃條款,已向本公司登記之承租者個人資料,向承租者租出之租車之登記編號等資料之文件,而承租者必須同意。
  5. 本公司在收到須要繳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4第1項所定之違規停車罰款之命令,而繳交罰款;又或者搜索承租者時,車輛之移動保管,取車手續等承擔費用之情況下,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收取以下有關費用(以下簡稱「違規停車關係費用」)。承租者須要在本公司所指定日期之內繳付該違規停車關係費用。
    1. 違規停車罰款之全額
    2. 本公司另外訂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3. 搜索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取車手續等所需之金額
  6. 本公司在收到前項所述之繳交違規停車罰款之命令時,又或者承租者未能於指定日期內繳交同項所規定之請求金額之全額時,本公司會將承租者之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等交給全國租車協會之情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租車協會系統」)登記。
  7. 當承租者需要繳付於第1項規定之有關違規停車之罰款時,若該承租者未能遵照第2項作事後處理,或未能遵照第2項,以本公司之要求簽署自認書時,本公司有權向承租者收取另外訂定之違規停車收費金額(以下簡稱「駐車違反金」)以充當第5項所定之違規停車罰款以及違規停車違約金。
  8. 無論第6項之措施是否已經實施,當本公司收到承租者繳交之駐車違反金以及第5項第3號所示費用之全額時,本公司將會刪除已經登記於第6項所述之租車協會系統之資料。
  9. 承租者若在繳付本公司基於第5項所制定之金額後,另外自行支付了該違規停車有關之罰款;又或者因為被提出公訴等而導致罰款之繳交命令被取消,而本公司收到該罰款之還款時,本公司會從已經支付之有關違規停車關係之費用中,只會把違規停車罰款發還給承租者。而在本公司已經收到第7項所設定之駐車違反金之情況時,處理方法亦是相同。
  10. 有關根據第6項之規定於租車協會系統之登記事宜,當罰款已經繳付等而使向本公司之繳交違規停車罰款之命令因而被取消時,又或者本公司根據第5項所規定之違規停車關係費用已被繳清時,本公司將會刪除已經登記於租車協會系統之資料。
  11. 如在路上違法停泊租用車輛期間,發生任何事情、意外等導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損失(包含違法停泊的租用車輛出現損傷時的修理費用以及拖車費用),承租人及駕駛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於上述事情、意外等導致承租人及駕駛員產生的所有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5章 意外‧盜竊等之對策

第27條(發生事故時之處理)

  1. 承租者在使用期間中,該租車發生意外事故時,無論事故之大小,在處理法律處置之同時,須依照以下之規定來處理。
    1. 即時向本公司報告事故之狀況等。
    2. 可能協助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契約之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調查,同時盡速提交必要之文書。
    3. 在與事故中之有關第三者作出商討或協議前,必須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4. 租車之修理須由本公司進行,承租者不可自行修理。
  2. 承租者除了採取前項措施之外,須於自身之責任範圍內盡力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本公司會向承租者提供事故處理之意見,同時會協助解決該事故。
  4. 不管第1項第4號的規定,如租用車輛上備有補胎工具或後備輪胎,承租人及駕駛員可自行使用補胎工具或後備輪胎為租用車輛進行修理。但是,對於非本公司責任原因,因承租人及駕駛員自行使用補胎工具或後備輪胎進行修理而產生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28條(盜竊損失之處理)

承租者在使用期間中,該租車遭受盜竊損失時,須依照以下之規定來處理。

  1. 即時向最接近之警察報案。
  2. 即時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狀況等。
  3. 對於該當之盜竊損失等如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契約之保險公司要求提交必要之文書,須盡早提交。

第29條(發現故障時之措施)

  1. 承租者若在使用期間發現租車出現異常或故障時,須盡快終止駕駛,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2. 若租車出現異常或故障之責任是歸於承租者,租車之收受及修理費用須由承租者負擔。在此情況下,租賃契約將於在聯絡本公司時予於終止,承租者須支付指定之租賃開始日期直至聯絡本公司日期期間中之租金。
  3. 若在租出車輛前因為車輛本身之瑕疵而導致該租車不能使用之情況下,本公司將不會收取租金。
  4. 即使本公司根據第19條進行定期檢查,租車發生故障等而導致租車不能使用之情況下,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均不可向本公司追究責任。

第30條(因不可抗力理由之免責)

  1. 若因為不屬於承租者責任之天災,意外,盜用,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理由而導致承租者未能於租約期滿時交還車輛時,本公司將不會要求承租者賠償所造成之損失。在此情況下,承租者須即時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2. 若因為天災,意外,盜用,車輛之故障‧動作不良,其他承租者之超時還車,固網電話‧行動電話‧互聯網等通訊行業關係之障礙,本公司租車事業提供運作之系統之故障或動作不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不屬於本公司責任之理由而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租車之情況下,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毋須負上賠償責任。

第6章 交還

第31條(租車之歸還責任)

  1. 承租者或者駕駛者必須在租約期滿之前於指定之地點歸還租車。
  2. 承租者或者駕駛者若觸犯了前項之條例,除了下項所指定之超時金額外,須賠償因此對本公司造成之所有損失。
  3. 當承租者使用租車之期間超過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所訂之歸還日期時,須向本公司繳付另外制定之超時費用。但是在租約期滿之前已經進行使用期間延長手續之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第32條(歸還租車之確認等)

  1. 承租者或駕駛者,需要在有本公司見證人之地方歸還租車。除了正常使用所造成之損耗之外,因為屬於承租者責任之理由而對租車所造成之污損,損傷又或者是備品之遺失等,承租者須承擔恢復提供租車時已確認狀態之費用。
  2. 承租者在前項所定之情形以外,在歸還租車時若發現租車有異常,須盡早聯絡本公司。
  3.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歸還租車時請確認車內沒有承租者,駕駛者或同座乘客之遺留物後再歸還租車。在租車歸還後有關車中之遺留物,本公司概不負責。
  4. 承租者若仍有未清算之租金等,在歸還租車時必須清算所有有關款項。
  5. 除了前項之外,若在歸還租車時油缸並沒有加滿油時,承租者或駕駛者須要根據本公司之換算表,以行走距離計算出之價格(以下簡稱「代加油費」),並即時繳付該款項。

第33條(遺留物品之處置)

  1. 承租者須在還車時,自行負責確認租車中沒有承租者,同座乘客以及其他第三者遺留之物品(以下簡稱「遺留物」)。
  2. 本公司將不會為遺留物之遺留,對承租者,同座乘客以及其他第三者所造成之損失負上賠償責任
  3. 本公司在從租車中回收到遺留物時,將會依照以下各號之方法處理。但是對於沒有財產價值,而且難於持續保管之遺留物,將可在以下各種情況下,即時遺棄。
    1. 沒有財產價值之遺留物,或者是容易腐爛之物件,危險物,又或者是其他難以持續保管之遺留物等,將會在回收日後保管3天(包括回收日),在此期間內若沒有被申請領回之話將會被遺棄。
    2. 駕駛執照,護照,信用卡(包括ETC卡,以下同樣),硬幣,紙幣,印花,郵票,有價証券,換金券,貴金屬,行動電話以及寶石等,將會交由所屬之警署處理。但是若警署不受理,本公司將會由回收日起保管3個月,並於該期間向該當持有人(如信用卡之發卡公司)促請領回。之後若回收日3個月後仍未能判定持有人之姓名及地址,又或者沒有被申請領回,該物品將會被遺棄。
    3. 法令中禁止持有之槍械,刀劍類,藥物以及其他物品,將會即時交由所屬之警署處理。
    4. 均不屬於上述(1)至(3)號之遺留物,將於回收日後保管1個月,在此期間內若沒有被申請領回的話,將會被遺棄。
    5. 有關依照本項規定而遺棄之遺留物,本公司將不會對向承租者,同座乘客或其他第三者所造成之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4. 承租者若欲取回遺留物,將在本公司指定的地方的交還,或透過貨到付款的郵寄方式寄回遺留物給承租者。

第34條(租車之歸還地點等)

  1. 若承租者或駕駛者在歸還租車時跟以第18條所制定之歸還地點有所更改,承租者必須負擔把租車送回到指定地點之費用。
  2. 承租者或駕駛者若未經本公司根據第18條本公司發出之允許,而在所指定之地點以外歸還租車時,承租者須以下列之計算式支付更改地點違約金。
    【更改地點違約金】= 將租車運返指定地點之必要費用×3

第35條(租車不歸還時之處置)

  1. 若承租者於租約期滿12小時後,仍未到所指定之地點歸還租車,且未能回覆本公司之歸還請求時;又或者承租者之下落不明而被斷定為不歸還租車時,本公司將會實行刑事起訴,向全國租車協會報告以及登記租車協會系統等措施。
  2. 本公司若斷定為前項之情況下,將會以各種方法確認租車之所在。
  3. 若出現第1項所述之情況,承租者須根據第24條規定,對本公司造成之損失負上賠償責任外,亦需要承擔租車回收費用以及承租者之搜索費用。

第7章 雜項

第36條(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1. 本公司從承租者取得承租者或駕駛者的個人資料,將依照以下各點規定的目的使用。除了根據個人情報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許可之理由外,個人資料的使用將不會超過以下範圍。
    1. 為了方便簽訂租賃合同時進行審查、本人認證、實現各種申請介面中承租人或駕駛員資訊的自動顯示、提供預約以及租賃服務、交付租賃證、結算租賃等費用、管理汽車租賃實績、贈送特別優惠、實行其他交易。
    2. 為了執行其他有關上述附帶與相關的業務之目的。
  2. 本公司對於承租者或駕駛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如下所示,有時會有共同使用的情形。
    1. 共同使用的個人資料項目
      姓名、出生日期、性別、職業、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車種車輛號碼、駕駛執照資訊、信用卡資訊、照相機影像、服務的使用履歷、為達到其他使用目的所必須的項
    2. 負責共同使用個人資料的管理之責任者的名稱
      本公司
    3. 得方法
      口頭(電話等)、WEB上的輸入表格、合約書、申請書、問卷調查、其他的書面資料(包含以電子式與磁氣式等所製作的記錄)
  3. 承租者或駕駛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點,即同意本公司將承租者或駕駛者之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登記在租車協會系統上最多7年,而其資料可被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旗下加盟之各地租車協會以及其租車同業會員就建立租賃合約時作為審查之用。
    1.  本公司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4第1項被命令繳付違規停車罰款時
    2.  對本公司根據第26條第5項規定之違規停車有關款項未被全部繳付時
    3.  根據第35條第1項規定之下被認定為不歸還租車時
  4. 本公司將於本條款所訂定的使用目的的實施之必要範圍內,在實行適當之保護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委託第三者處理個人資料。
  5. 關於以下資訊所涵蓋的承租人,由於使用本服務,本公司因而獲得的資訊(以下稱為“使用資訊”),於以下的目的,本公司得以內部持續使用或提供給下列的提供對象。另外,本公司在提供使用資訊的同時,應進行匿名處理,使得不能從使用資訊中識別特定的個人。
    1. 主要的使用資訊
      相關使用資訊(車輛類型、時間、商店、里程、費用、優惠、活動、保險補償制度、 選項、事故負擔金額等),預約相關資訊(方法、時間、變更、取消等),
      租借車輛所搭載的GPS、行車記錄,ETC車載器記錄資訊等
    2. 提供方式
      藉由書面或電子方式交付或發送,口頭(包括電話等)方式傳遞
  6. 有關本條款所訂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對於本公司的資訊保護之措施,均遵從本公司所記載之「個人情報保護方針」以及「有關個人情報之處理」之項目。

第37條(GPS功能)

  1. 承租人及駕駛員同意本公司在租用車輛中加裝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為“GPS功能”);同意本公司使用既定的系統記錄租用車輛的當前位置和通行路徑;並同意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使用該等記錄。
    1. 租賃合同屆滿時,確認租用車輛是否已歸還至規定的地方。
    2. 當第35條第1項適用時,以及為了對租用車輛或者租賃合同等進行管理,經本公司判斷認爲有必要通過GPS功能瞭解租用車輛的當前位置和通行路徑時。
    3. 為了提升向承租人及駕駛員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品質等,以提高承租人、駕駛員和其他顧客等的滿意度為目的,使用記錄進行市場分析時。
  2. 當本公司收到有法律依據的請求或命令,或由法院、警方、行政機關發出的請求或命令,要求公開前項的GPS功能的記錄時,承租人及駕駛員同意本公司可以為應對上述請求及命令在必要的限度內公開相關記錄。

第38條 (行車記錄儀)

  1. 承租人及駕駛員同意本公司在租用車輛中加裝行車記錄儀、同意本公司通過行車記錄儀記錄承租人及駕駛員的駕駛狀況、同意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該等記錄。
    1. 為了對租用車輛或租賃合同等進行管理,經本公司判斷認爲有必要瞭解承租人及駕駛員的駕駛狀況時。
    2. 為了提升向承租人及駕駛員提供的商品、服務的品質等,以提高承租人、駕駛員和其他顧客等的滿意度為目的,使用記錄進行市場分析時。
  2. 當本公司收到有法律依據的請求或命令,或由法院、警方、行政機關發出的請求或命令,要求公開前項的行車記錄儀的記錄時,承租人及駕駛員同意本公司可以為應對上述請求及命令在必要的限度內公開相關記錄。

第39條(拖延損失費用)

  1. 承租者如在繳付期限之後仍未履行租金及其他金錢債務,須要在繳付期限日起,支付以日數計算相當於年利率14.6%之拖延損失費用外,亦需即時支付租金以及其他仍未繳付之款項。
  2. 承租者須支付前項繳交款項手續時需要繳交之手續費用之全額。

第40條(本服務的中止)

  1. 1.如發生以下任意情況,本公司有權不事先通知會員而暫時中止租車的交付。
    1. 進行與本服務有關的租車、通信設備、系統、軟件等的緊急保養的情況下。
    2. 發生火災、停電、或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又或者通信故障、系統故障等的情況下。
    3. 發生戰爭、動亂、暴動、騒乱、勞動爭議等的情況下。
    4. 負荷集中於系統的情況下,或本公司判斷為安保出現問題的情況下。
    5. 出於其他運用上或技術上的原因,本公司判斷為需要暫時中止服務的情況下。
  2. 如承租者因前項各款所提及的任何情況所導致的租車交付延遲或中止等情況而造成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41条(通信設備、系統、軟件等的更變及免責)

  1. 本公司有權在未經事前通知承租者並獲得承諾的情況下,經過斟酌對租賃汽車的通信設備、系統、軟件等進行修正、升級或停止使用,如因此對承租者造成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2. 除了應歸本公司負責的情況之外,本公司不保證從本公司主頁、服務器、網域等推送的郵件、內容不會包含電腦病毒等危害。

第42條(細則)

  1. 本公司有權就個別條款訂立細則,而有關細則與此條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公司訂定,或改變個別細則時,會於本公司之營業店貼出告示,並記載於本公司發行之小冊子以及收費表等刊物之上。

第43條(管轄法庭)

如雙方就本協議或租賃合同權利及義務產生糾紛,但又無法達成和解,則按照申索金額的多少,以東京簡易裁判所或東京地方裁判所作為一審的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附例 本條款由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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